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成立緣起

近年來臺灣經濟、社會變遷迅速,文化藝術等領域有部分已面臨凋零之處境,如何繼續傳遞延續及提昇功能,使之成為更大眾化、更深入民間基層,做好文化傳承工作,無疑是當前政府須深刻體察及解決之課題。

行政院鑑於傳統藝術紮根於生活,乃先民薪傳文化之源,更是民間生活藝術之展現,成立專責機構維護、傳承及推廣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自有其必要性,故將原隸屬於教育部之國立國光劇團(含豫劇隊)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含實驗國樂團)移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因部分業務已移撥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其組織功能亦有轉換之需要,因此文建會依原有附屬機關暨教育部所移撥附屬機構之業務屬性,將相關機構(單位),包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含民族音樂研究所)、國立國光劇團(含豫劇隊)及實驗國樂團予以適度整併成立一個三級機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上開整併之機關(單位)先天體制並不健全,利用此次整併重新檢討配置,讓其予以法制化,不僅整合資源也讓相關專業人員之任用及業務推展上更有保障,並強化其專業性及功能性,提升運作成效。

在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暫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先成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負責籌備總處成立相關事宜及統籌規劃臺灣傳統藝術之維護、調查、研究、保存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現有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以發展多元傳統藝術,同時推動藝術教育等工作。文化事權的統一,向為各界所期待,文建會配合行政院政府組織再造的決心,在不涉及行政院組織法研修的前提下,與相關機關凝聚共識成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希望藉由豐沛的藝術資源整合,進行傳統藝術的展演、教育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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