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奉行政院於97年1月23日以院授研字第0972260062函核定,有關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製表亦於97年3月4日訂定發布,97年3月6日籌備處正式成立。
籌備處主要職掌專責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成立相關事宜及統籌規劃臺灣傳統藝術之維護、調查、研究、保存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現有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以發展多元傳統藝術,同時推動藝術教育等工作,總處(籌備處)設綜合企劃組1個業務單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3個幕僚單位,另設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中心、國光劇團、臺灣豫劇團及臺灣國家國樂團5個派出單位,以達行政院統一文化事權之目標。
各單位及派出單位權責
一、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施政方針、綜合企劃及補助。
(二)傳統藝術與民俗之研究、保存、典藏及展示。
(三)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傳習、推廣及國際交流。
二、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及公關及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三、人事室掌理籌備處人事事項。
四、會計室掌理籌備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五、傳統藝術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網路數位學習及推廣。
(二)傳統藝能與民俗表演之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傳統工藝與民俗有關文物之典藏、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四)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志工培訓。
六、臺灣音樂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二)臺灣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音樂資料館管理與諮詢服務及資訊系統服務維運。
(三)臺灣音樂人才培育之規劃。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樂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曲目創作、演出、製作、推廣、行銷及推動。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八、國光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戲劇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九、臺灣豫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豫劇演出計畫、跨界傳統藝術匯演之促進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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